- 保全票据权利的时效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7 21:12: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虎啸山谷) -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为防止失票人将风险转稼到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仅限于记载明确的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失票人可以通知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查明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当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收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 相关专题:
·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
· 论票据质押的成立要件
· 央行加强商业汇票业务管理
· 预防假票的措施!
· 票据行为有效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 票据保证的几个相关问题
·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 本票的出票人应具备什么资格?
· 票据防伪--留意油墨辨认
· 贴现回购
·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
· 论票据质押的成立要件
· 央行加强商业汇票业务管理
· 预防假票的措施!
· 票据行为有效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 票据保证的几个相关问题
·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 本票的出票人应具备什么资格?
· 票据防伪--留意油墨辨认
· 贴现回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