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7.34亿损失如何作出,《报告》称依据了美国《商业周刊》采用的英特品牌集团的品牌价值测试实践,这是国际公认的品牌价值测试体系。但《报告》却并未采用其计算公式,而是采用了中华品牌战略研究院独创的计算公式。
“目前业内还没有公认的品牌价值测试体系”,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师林继伟告诉记者。
林说,在诉讼中提交类似评估报告的情况较少出现,“按理说应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来评估,而且这类鉴定能否得到社会认可也很难说”。
360方面对此的质证意见完全不予认可,认为其“匪夷所思,完全违背客观事实和职业伦理”。并称“评估人员在无法对法律事实、技术事实全面理解的基础上即做出评估”。
就连腾讯自身也对品牌受损额度说服力有所顾虑,腾讯法务部人士9月中旬告诉本报,腾讯方面已委托其他机构,对腾讯广告、增值等业务受损情况作了价值评估,将在开庭前提交法院新的结论。据其透露,新的额度很可能小于7.34亿元。
不正当竞争之辩
同诉“360隐私保护器”案一样,腾讯此次起诉“360扣扣保镖”,案由同样是不正当竞争。
按《反不正当竞争法》,3Q诉讼的关键问题在于:腾讯和360是否具有竞争关系,以及腾讯所控告内容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360是否应因此担责。
在双方此前关于“360隐私保护器”的诉讼中,北京市二中院的二审判决认为,腾讯和360都是网络服务运营商,经营方式都主要是增值服务收费+广告服务收费,因此,认为双方“在网络服务范围、用户市场、广告市场”方面具有竞争关系。
当时腾讯认为360有两方面不正当行为:“360隐私保护器”只针对QQ监测,且把QQ的正常文件扫描描述为侵犯了用户隐私。另外,360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多篇针对QQ的文章,虚构事实,诋毁商誉。
此前北京市二中院认定没有充分证据证明,360针对QQ扫描泄露了用户的隐私。但“360隐私保护器”中提示的“可能涉及您的隐私”,朝阳区法院认为,“可能”会使QQ用户产生一种不安全感,导致放弃或避免使用QQ软件,从而使“可能”变成一种确定的结论。
在上一案中,腾讯起诉和法院初步认定的360不正当竞争行为只有一类,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认定的商业诋毁,“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在即将开庭的“360扣扣保镖”案中,腾讯不仅指控360损害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本报获得的腾讯起诉状还称,360“破坏了原告合法的经营模式,导致原告产品和服务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遭到严重破坏”。这使案件前景变得更加复杂。
“目前除个别类型案件适用《商标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外,互联网竞争案件大多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北京市律协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事务委员会主任张黎告诉记者。而这部颁布于1993年的法律,只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新出现的互联网企业诉讼带来了难题。
“从本质上来看,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侵权行为的一种”,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告诉记者,“《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的,还可以补充适用《侵权责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