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P2P(PeertoPeer)信贷
□解码
直接支付有助减少跑路隐患
对于P2P网贷行业为何风险频出,中国小额贷款联盟秘书长白澄宇表示,这与P2P平台近几年非正规的发展有较大关系。“现在我们国内这些P2P 网贷平台,存在风险较大的都是出资人的资金需要经网站过手交易,并非与借贷方直接支付。如果双方交易直接支付,这些网站就能减少隐患,避免跑路事件发生。实际上,实现出资人与借贷方直接支付是完全可能的。”白澄宇分析,但是如果客户资金不经过网贷平台,网贷平台也就无利可图了。
白澄宇表示,现在的P2P网贷平台已不是中介,属于“网络版”的民间借贷,所以说,出资人欲从事民间借贷,就得个人考虑清楚,必须有承担风险的心理准备。“需要提醒投资者,在这种不规范的环境中,一旦网贷平台能动用客户资金,就会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令投资人陷入庞氏骗局。所以投资者应该谨慎为之。”白澄宇说。
监管或在行业成规模后出台
虽然没有监管机构,但是小额贷款联盟和小额信贷服务中介行业联席会等一些行业自律机
构也在P2P行业的发展中起了比较重要的作用。
小额信贷服务中介机构联席会秘书长赵卉表示,小额信贷服务中介行业作为一个新兴行业,目前没有特定的监管部门,也没有特殊针对这一行业的法律法规。
未来由谁来监管,怎样监管,需要一个摸索的过程。在政府监管的问题上,综合比对其他行业以往的经验来看,在行业发展达到一定的经济规模后,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从而制定出适宜的监管办法是比较科学合理的。
赵卉提醒,在监管与创新两者间需要保持良好的平衡,不论是监管缺失还是过度监管,都会对创新产生不利影响。创新是金融业发展的必由之路,而金融创新同时需要智慧型监管。近十多年来,无论是电子商务还是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我们都看到这样一个特点:符合市场和社会进步的创新将会先行于监管细则,而逐步深化的监管又将有助于固化创新过程中的最佳实践及推动进一步的创新。或许这也将会是小额信贷服务中介行业发展的特点吧。
P2P贷款模式的核心,是互联网时代的金融非中介化。P2P贷款模式起源于英国,核心是利用互联网的技术,实现金融脱媒,使具有闲置资金出借的个人与有贷款需求的个人或企业,能在线上通过平台自行配对。被视为P2P贷款鼻祖的是英国一家网站Zopa(www.zopa.com),成立于2005 年。
应限制P2P公司直接参与交易
对于未来的监管模式,白澄宇认为,加强对P2P公司员工本身参与交易的限制是控制风险的重要手段。“P2P行业作为
一个平台,公司只能提供借贷双方的信息和需求,不直接参与到借贷的过程,是可以有效避免风险的方式。”
融宜宝集团总裁王会龙则认为,融宜宝不怕监管,而是渴望监管,希望这个行业更有规范可循。杨帆也强调,作为一家贷款中介机构,融宜宝保证出借人受让债权关系是真实的,并且在出借时间上,一定是公司固定出借人先向借款人放款,再拆分债权出让给出借人,“这个顺序如果颠倒,就涉及到非法集资了,但是我们要确保这个顺序和真实的债权关系。”
在意识到这个平台的风险之后,一些P2P公司除了传统的借贷平台业务之外,也开始更多涉足财富管理,李玉瑛认为宜信涉足财富管理并非转型,而是在过去服务基础上的一种升级。她表示,宜信坚持“两条腿”走路:一条腿叫普惠金融,一条腿叫财富管理,前者解决的就是过去未被传统金融服务体系所覆盖的弱势群体的资金需求,而后者解决的则是大众富裕阶层财富管理的需求。而融宜宝也有自己的理财品牌——积家财富,提供积业、积聚和积贵三种财富管理模式。
人人贷行业亟待建立监管体系
本报记者 马文婷
P2P平台日前再爆风险事件。线上P2P(又称人人贷)平台优易贷突然人去楼空,出借人损失2000多万。事实上,近年来P2P行业迅猛发展,但风险显现也是不争的事实。从最早的哈哈贷、淘金贷到近日的优易贷,涉及到的资金也不下千亿。
小微企业一直是我国市场经济的主体,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0年我国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创造了全国60%的GDP(国内生产总值),创造了80%的城镇就业岗位。但尽管小微企业迅速发展,银行贷款多倾向于有归还能力的大企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报告,2010年国内新增小额贷款高达 1950亿元,而主要银行的贷款却只能满足15%的小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其中100万元以下的贷款更是寥寥可数。
从这个意义上说,P2P贷款平台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渠道,成为小微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渠道,有效弥补了银行信贷的“盲点”。P2P贷款公司为商业银行无法惠及的企业及个人提供小额、分散、短期的有抵押或无抵押贷款的服务,贷款的金额一般为1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能够满足大多数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有着刺激消费的作用。
然而,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一直是P2P行业发展的一块心病。P2P公司一般是工商注册,不属于银监会、央行等监管,而有些地方则规定由地方金融办、地方银监局等部门联合监管,这种局面不但效率低下,使得公司面临多重申报和多重审查,增大了市场运行成本,也容易导致相关公司的监管套利。
随着P2P公司数量的不断增多、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P2P公司本身也有加强监管的强烈愿望,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应当提上日程,明确P2P公司的监管主体、监管工具要求等,建立基本一致的监管框架,并考虑将其纳入征信系统,促使其规范化运作。
与此同时,随着业务规模扩大和监管主体的逐步明确,P2P行业经营的分化会更加明显,因此,整个行业的整合趋势难以避免,应当积极支持一些管理规范、风险控制能力强的优势公司通过整合、并购以及委托管理多种形式扩大经营规模,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更为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