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此前介绍,待《意见》修订完善并正式发布实施后,在审企业若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完成了审核进程,并已符合《意见》规定的各项内容,就具备了获得核准批文的条件。
某已过会企业保荐机构人士介绍,目前已着手准备更新和补充所保荐项目的上市文件,按照《意见》拟规定的内容,增加发行人稳定股价预案、控股股东及持股高管减持承诺、5%以上持股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披露内容,“获得批文后到发行前,我们还需要拿出新的询价和定价方案并披露。”
业内人士预期,《意见》完成征求意见并经修改完善正式发布后,已过会企业中将有部分很快获得核准批文,但由于此次改革方案将发行节奏交由市场自主控制,批文有效期相应延长至12个月,在自主定价、稳定股价预案、减持与发行价挂钩、主承销商自主配售等机制的共同作用下,为取得更好的发行效果,IPO融资需求将逐步、平稳释放。
同时,在满足上述两项监管部门发放批文条件的基础上,又有两方面因素决定了企业融资需求的“缓释”:一是在审企业更新上市文件信息披露内容、中介机构确定询定价方式有先有后;二是企业将根据自身不同需求,选择能够实现更好发行效果的时间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