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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放宽投资公募基金渠道

2013-2-20 8:32:01东方财富 【字体: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值得关注的是,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除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三类机构可

直接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外,《暂行规定》新增了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也可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规定。

  《暂行规定》的发布是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精神,建立开放、包容、多元的财富管理行业的重要举措,为基金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开辟了渠道,有利于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

  《暂行规定》还充分吸收了社会各界的意见,适当降低了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三类机构直接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门槛,增加了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也可以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规定。

  《暂行规定》共18条,主要规定了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在业务运营方面,上述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统一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暂行规定》还主要从业务独立、风险隔离、公平交易、利益冲突防范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并对监督管理和处罚方面进行了规定。

  此外,在《暂行规定》发布后,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开始进行信息系统、制度流程、人员方面的准备,自2013年6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后可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上述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凭借其多年的资产管理业务经验及品牌影响,吸引更多资金进入资本市场进行投资,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更好的理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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