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界企盼已久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终于进入了出炉倒计时。证监会昨日晚间发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这也意味着券商在业务创新上又取得了新的进展,不出意外的
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券商作为管理人,以融资方提供的基础资产为依托,向社会发行证券替融资方募集项目发展所需资金,并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向投资人支付本息的一种创新业务。
根据意见稿的规定,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募集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且需要有2家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且评级均达到AA级及以上。流通性方面,意见稿规定,公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在交易所上市进行流通转让,也可以通过柜台交易转让;而非公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则只能通过柜台转让,且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同时投资者只能是机构或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
信息披露方面,意见稿中最大的亮点在于:当基础资产发生超过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余额10%以上的损失、或预计基础资产现金流相比预期减少20%以上时,管理人(券商)需披露相关信息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根据证监会的通知,各机构和个人应于3月13日之前反馈至证监会机构监管部。
据悉,证监会早在2004年就进行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研究论证工作,并于2009年5月开始了试点工作,本次意见稿与试点时期的规则相比,强化了资产支持证券的流通性并降低了券商开办该项业务的门槛,试点规则中对券商的净资本规模和分类结果的相关要求被一并取消,只要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基本条件的券商均可申请设立专项资产计划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此外,与试点规模相比,意见稿还取消了管理人自有资金及关联资金投资专项计划规模上限等限制性要求。
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到底给券商的业绩带来怎样的变化?大同证券首席分析师胡晓辉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资产证券化业务是丰富了券商创新业务,但由于新业务需要较长时间的筹备,市场推广等都需要时间,因此该项业务对于券商短期内业绩难以产生明显的支撑,但长期来看有助于券商盈利能力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