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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10倍杠杆撬动境外资金 综合成本仅4%

2013-7-29 7:18:08东方财富 【字体: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日前,融资租赁专业律师秦国勇告诉记者,最近一段时间,他正帮一家中资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的渠道获得境外资金,综合资金成本只有4%左右。

  外资、中外合资融资

租赁公司正在成为境外热钱进入中国的“新通道”。

  7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披露最新统计数据显示,6月份我国外商直接投资(FDI)资本金跨境净流入119亿美元,环比增加14%;证券投资净结汇15亿美元,环比增加2.5倍。FDI撤资规模保持在较低水平,2013年上半年,FDI撤资购汇35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7%。

  外汇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没有出现外资主动集中撤离的迹象,FDI和证券投资跨境资金净流入仍在增加,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利润汇出变化平稳。

  “很多境外的钱要进入中国。”日前,融资租赁专业律师秦国勇也如此告诉记者。

  由境内银行向境外出资方提供担保,融资租赁公司融来的钱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最终流向企业。在整个链条中,融资租赁公司取代“贸易”的角色,充当一个通道。

  具体的操作流程是,境内银行向境外银行(或者其他出资机构)出具保函,为境外银行给融资租赁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然后境外银行向融资租赁公司发放贷款;最后融资租赁公司获得资金后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给融资企业资金。

  秦国勇介绍,在境内银行给境外银行的贷款出具保函的背后,融资企业也会给境内银行提供担保。

  根据外汇局2010年下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2010年度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资企业可以借入签约期限不超过一年(含)的短期外债,但不得结汇使用。且需各地外管局分局以余额方式核定给辖内符合条件的中资企业。

  “也就是说不能在境内兑换成人民币使用,而且需要各地外汇局的审批额度,操作起来很不容易。”北京一家融资租赁人士称。

  相比中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的限制相对宽松。

  根据相关规定,首先,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或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照“投注差”管理原则借用外债。另外,外商投资性控股公司的外债规模按以下原则管理: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4倍;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6倍。

  其中,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对外借款,则根据租赁公司提供的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计算出上年度末风险资产总额(A),再计算净资产的10倍(B),并将(B-A)作为新的年度中该公司可新借外债余额的最高限额。

  在秦国勇看来,这正是上述融资链条中引入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原因,实际是借用了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债额度相对较高的优势。“最高可以做到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的10倍。”

  这一境外资金流入的操作模式与此前盛行的通过“贸易渠道”的模式有异曲同工之妙。

  “在整个流程中,融资租赁公司只是充当了一个通道,利用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债额度优势先将资金引入境内,然后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最终给到融资企业。”上述北京融资租赁从业人士认为,此前只不过是利用了“贸易”这个通道。以常见的转口贸易为例,企业以假合同虚构贸易背景,借转口之名滚动式向银行申请远期信用证,用新证的融资还旧证的钱,以达到短债长用的目的。

(责任编辑:DF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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