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光大“金控”旗下光大证券连连爆出“乌龙指”之际,一个以解决跨市场创新、监管等问题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8月15日获批设立。
中国政府网昨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
多位接近监管层的权威人士昨日透露,这是国务院首度发文建立的一行三会等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也将成为一个长效的工作机制。
不改变现有监管格局
根据中国政府网,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的初衷是“为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
根据文件,联席会议的职责和任务包括: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金融监管政策、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协调;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的协调;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的协调;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文件明确,联席会议由央行牵头,成员单位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局,必要时可邀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央行,承担金融监管协调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人将担任联席会议的联络员。
文件同时披露的联席会议成员名单显示,央行行长周小川出任联席会议的召集人,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证监会主席肖钢、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外汇局局长易纲均是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
具体到工作机制,文件显示,联席会议通过季度例会或临时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落实国务院交办事项,履行工作职责。联席会议建立简报制度,及时汇报、通报金融监管协调信息和工作进展情况。
文件指出,联席会议将重点围绕金融监管开展工作,不改变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不替代国务院决策,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
也就是说,目前一行三会分业监管的格局仍不会发生任何改变。
但在混业经营、跨市场创新、跨市场风险防范等方面,联席会议能定期开会发挥其信息互通、协调监管的功能值得关注。
首次以国务院文件形式
确定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其实,一行三会之前已有不定期沟通机制。
央行官方网站信息显示,为解决分业监管中的政策协调问题,早在2000年,央行、证监会、保监会就曾开会讨论通过了一个“三方监管联系会议制度”(编注:1992年、1998年和2003年,证券业监管、保险业监管和银行业监管职能分别从央行分离出来)。这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保险监管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创新及其监管问题;协调银行、证券、保险对外开放及监管政策;交流有关监管信息等。根据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可根据某一监管方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三方联席会议成员轮流担任会议召集人。
时任央行行长戴相龙、时任证监会主席周小川、时任保监会主席马永伟出席了这次会议。但据接近央行人士透露,由于当时综合经营趋势不明显,监管协调不急迫,当时的联席会议制度只是金融工作会议之前的通气会,并未发挥监管协调的实质性职能。
2004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签署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由此建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共同参加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并明确三会之间分业监管、职责明确等原则。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召开‘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会议时,可邀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或其他部委参加。”2004年刊发在银监会官方网站上的上述备忘录如是指出,并规定三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任何一方认为必要讨论应对紧急情况,均可随时提出开会。
“就是开的频率不太高,刚开始联席会议还比较守时,后来就不那么守时召开了。”
这一备忘录在2008年4月9日被再度刊发在银监会的官方网站上。
而据接近监管层的人士透露,央行在2008年前后也加入了这个“监管联席会议机制”,与三会一起轮值召集开会。
据介绍,一行三会之间的“监管联系会议机制”,“更多的是‘一事一议’的方式,但这种非制度化安排与及时、果断处置高风险的金融机构的要求相去甚远,与推动金融创新、提高金融业效率的金融改革和发展要求相去甚远。”
“但这一次是国务院正式以文件形式定下来的。”对于8月15最新获批的联席会议,一银监系统人士昨日对早报记者如是说。
另一接近央行的权威人士亦透露,与之前各种一行三会之间的协作沟通机制不同,国务院批复设立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将成为一个长效的工作机制。
不得不提的是,同在2008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当时主管金融的国务院副总理、现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的王岐山部署建立了“金融旬会制度”,由王岐山本人协调召集,一行三会的主要负责人每旬(即每10天)开一次会。
“金融旬会制度设立的背景就是应对金融危机,一行三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副总理都在,每一旬开一次,非常密集,这个会一直坚持到他(王岐山)副总理离任,应该说也是一个高于一行三会的国务院级别的会议制度。”前述接近监管层的知情人士透露。
“破题”金控公司监管
“这一长效机制有利于几个监管部门之间信息沟通、规则制定、标准统一。”针对此次获批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一位受访的监管层人士指出,除了在一些跨市场业务产品的风险管控上,监管层需要进一步加强协作,对于同一类产品不同监管部门监管尺度松紧不一的情况(譬如对银监会对信托产品的风险管控和证监会对资管产品的风险管控尺度不一)有望在这个机制下统一。
被认为更重要的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监管机制有望在此次获批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之下理顺。
所谓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2002年,国务院批准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为三家综合金融控股集团试点,初步形成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综合经营的局面。
“三会”此前曾提出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人”理念,即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应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但各控股公司依然是分业监管。譬如,中国平安集团在并表以后归属保监会监管,但平安银行接受银监会监管,而光大、中信等金控集团则归属银监会监管。
“中国的金融法律框架是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基础制定的,现行法律对跨行业、跨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控股公司都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对这些金融机构的法律定位不清,为金融稳定留下了隐患。”前述接近央行人士并指出,金融控股公司股权结构十分复杂,有些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之间互相持股,因此在金融机构资本充足问题上隐藏着很大风险。
“分业监管的劣势在于每个监管机构所掌握的集团整体信息有限,从而影响对控股集团的总体风险评价和分析,容易形成监管真空、监管弱化。”上述监管层人士指出。
他并指出,中国目前施行的银行、证券、保险三方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在协同监管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联席会议的级别并不高,在涉及到混业经营及交叉领域监管如何协调等方面法律没有明确,实际上只是用一种“会签”的方式来增加部门间的沟通,在应对由于市场连通所带来的系统风险时可能解决问题的能力有限。
在此之前,银监会报国务院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制定〈提高银行监管有效性中长期规划〉有关情况的报告》中提到,“银行监管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划分不够明确。例如,在对国有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对部分交叉性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的监管,以及对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处置等领域,还存在模糊地带”,希望“建立银监会与国内其他相关部门的有效协调合作机制,推动国内监管机构之间的多层次、多渠道的实质性合作,加强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交叉业务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统一协调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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