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个专门针对民间融资的法规——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揭开神秘面纱。
昨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提交正在召开的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
此外,早报记者注意到,此前曾招致热议并被认为是最大亮点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上限”,由于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持有异议,未出现在《草案》中。
民间借贷备案
“大额强制,小额豁免”
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是国务院确定的温州金改首要任务之一。去年9月,浙江启动温州民间融资地方立法;经多轮征求意见和修改,今年7月,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
此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一读”的《草案》共7章49条,分别为总则、民间融资服务、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根据《草案》,民间融资是指自然人、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通过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定向集合资金等方式,进行民间资金融通的活动。在温州市辖区内发生的民间融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该法规。
《草案》核心内容之一,是规定民间借贷的借款额度或借款人数达到一定界限将强制备案。此前,尽管温州已通过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这一载体探路民间借贷“备案制”,但只对发生在中心的配对借贷交易进行备案登记,对场外的私下协议并无约束力。
《草案》规定,企业、个人相互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民间资金借贷的,应签订书面合同。同时,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自合同签订日起15日内将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委托的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备案:单笔金额300万元以上;累计借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单笔借款金额200万以上不满300万或累计借款余额500万以上不满1000万,且涉及的出借人累计30人以上。
浙江省金融办主任丁敏哲表示,强制备案制度便于官方掌握民间借贷运行动态特别是风险状况,“民间借贷运行在地下,政府部门无法了解具体情况,多数情况下是出了事之后才介入,这是近年来温州民间融资隐患爆发,事先难以预警防范的重要原因。”
丁敏哲同时表示,《草案》主要规范因生产经营需求而进行的民间资金借贷活动,小额及日常性消费借贷不纳入立法调整范围。换言之,对小额民间融资、一般互助性及生产消费类借贷不要求备案,只有融资额度达到一定规模、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时才要求备案。
“融资额度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的民间融资带有明显的公众(社会)性质,一旦出现风险,很可能演变为群体性事件,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规制。”他解释。
备案“恩威并施”
由于备案制意味着将民间借贷纳入监管体系,对该制度的可行性,温州民间一直持怀疑之态。温州方兴担保公司董事长方培林曾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民间借贷是有隐私的,“一登记就暴露了”。也有声音认为,如一味强行推行备案登记,可能更多的民间融资再次被逼入“地下”。
对此,丁敏哲昨天表示:“虽然推动民间融资备案难度很大,但从长远看对规范民间融资十分重要。”
为将大额民间借贷备案制度落到实处,《草案》做了正向鼓励、反向约束两方面的设计。
鼓励措施包括:处理民间融资纠纷时,备案材料可作为效力较高的证据;国家机关处理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非法经营等案件时,备案的材料可作为判断民间融资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避免被扣上“非法吸存”、“集资诈骗”的帽子;政府应对履行民间借贷备案义务的当事人予以政策支持,特别是税收补偿政策,以消除参与主体民间融资阳光化后的税负顾虑。
《草案》还规定,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应对民间借贷的备案信息保密,泄露或违法提供信息的,最高处10万元罚款或由有权机关给予警告;金融机构和有关单位、个人需查询上述信息,应事先征得有关当事人书面同意。对依法备案的民间借贷,金融机构不得将其视为影响借款人信用等级的负面因素。
反向约束主要是惩戒措施。《草案》规定,民间借贷借款人不履行备案义务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作为未经备案的民间借贷行为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不过,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对《草案》的审议报告认为,《草案》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总体处罚偏轻,“建议对相关条款作进一步研究。”
“48%利率上限”被删
值得关注的是,曾被热议并被看作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最大亮点的民间借贷“最高上限利率”在《草案》中消失。这凸显了温州金改试点在现有政策框架下的突破之难。
“最高利率上限”,是指条例拟设定借款期限在1个月以上的民间借贷,合理年利率应不超过48%,超过48%则按高利贷予以行政处罚。
温州市金融办主任、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局长张震宇曾透露,该条款借鉴了香港《放债人条例》,后者设定年利率上限正是48%。他表示,设定48%并非鼓励民间借贷达到这一标准,而是将其作为上限和底线,超过就要打击,改变过去月息1毛、年利超过100%也没有任何干预的局面。
“最高利率上限”一度被外界解读为利率市场化在温州“破冰”的先兆,不过,在《草案》中关于利率的表述已变为“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
目前,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间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利息不予保护。
“《草案》准备过程中,我们曾设想设立利率上限,这在浙江民间金融实践中有很强的实际需求,且对抑制不合理的高利贷会有很强的正向作用。”丁敏哲解释,但考虑到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有明确的不同意见,以及最高院正在研究制定的新的民间借贷审判司法解释可能对利率作出新规定,《草案》只作原则性规定。
浙江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对《草案》的审议报告也表示,立法调研中,对民间借贷利率是否进行适当行政干预,设定处罚利率上限的问题争议较多,“考虑到国家正推行利率市场化改革,以及利率本身属中央权力范围,我们认为,《草案》对利率问题只作原则性规定是合适的。”
尽管“最大亮点”不见,但《草案》的看点仍然不少,其对2011年温州民间金融危机暴露出的诸多敏感问题作出正面回应。对利息计算,《草案》规定,出借人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的,视同相应核减其本金数额,同时,不得对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利息部分计算复利;对“暴力讨债”,《草案》强调,因民间融资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应依照法律途径维护权益,不得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催讨债务;对“公务员参与高利贷”,《草案》规定,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参与民间融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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