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利的私募股权基金(PE),有不少涉嫌非法集资。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50余家私募股权企业(PE)涉嫌非法集资,涉案金额逾160亿元,参与人数超过10万人。”
由于PE一般不公开发行,而只是对特定对象进行募集,这种特点决定了私募基金行为比较隐蔽,监管难度大。
据新华社报道,刘张君在昨日会上介绍,当前,许多非法集资活动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金融业务创新”等旗号,以高收益、高回报为诱饵,形式多样、手段翻新,更加隐蔽且欺骗性更强,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民间借贷诱发非法集资案件在一些地方或行业仍会高发;一些中介机构参与非法集资,风险集聚;农业专业合作社类非法集资风险开始上升;P2P平台等网络借贷诱发非法集资将成为新的案件高发点;银行业金融机构个别工作人员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显现。
“股权投资领域非法集资一直较活跃。2013年该领域新发案件虽有减少,但陈案风险很多。”刘张君强调。
上海文勋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姚钰铭认为,“有关部门公开释放此信息,说明监管部门已初步形成对应的措施,将加以引导、打击相关涉及非法集资的金融企业。”
姚钰铭表示,“涉嫌非法集资”具体到司法解释上牵涉到两条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而《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值得关注的是,伴随着PE非法集资乱象,PE监管机构已于今年6月明确。中编办发布《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称,证监会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督管理,实行适度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出资的标准和规范。
经济参考报本月报道称,由国家发改委牵头起草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已上报国务院待批,年底有望出台。《管理办法》规定,PE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 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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