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的分类监管料将进一步强化。据新华社报道,银监会非银部副巡视员闵路浩19日表示,将修改完善对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办法,对目前68家信托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分类,对不同的公司实行差
闵路浩是在参加2013年中国信托业年会期间透露的。“现在正在对这套评级指标进行重新梳理,修改后的指标还将进行全行业全覆盖的测试。68家信托公司各有各的不同,要通过全行业指标测试和调整来实现公平、公正。”闵路浩称。
仅一类信托公司
可做创新业务
按照其透露的信息,通过这套监管评级办法,未来至少要将信托公司分成三类:第一类是最好的,可以做所有业务以及创新业务;第二类是发展类,可以做市场上的成熟业务;第三类是成长类,可以做基础类业务。
闵路浩说,银监会2006年起就已经建立起对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办法,与此对应有一套完整的监管评级指标体系,虽然历经两次大的修改,但目前看这套指标也已不太适应信托业快速发展的需求。
根据现行的2010年修订版的《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该办法最早于2008年发布),监管机构对于信托公司的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资产管理和盈利能力等五个方面,对信托公司的评级分为6级。
按规定,对综合评级结果为1级或2级的信托公司,一般不需要采取特殊的监管行动,积极支持公司发展,相应降低现场检查的频率,在新业务开展等市场准入方面给予鼓励和支持。对综合评级结果为3级的信托公司,应指出公司存在的薄弱环节,督促其进行整改,在现场检查时应重点关注存在风险的领域;根据公司的实际风险状况,在新业务开展等市场准入方面进行相应的监管指导。
对综合评级结果为4级的信托公司,必要时可在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新业务开展等市场准入方面进行限制。而对综合评级结果为5级的信托公司,应给予高度关注,必要时可采取限制公司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业务、要求重组或建议更换高管等措施。
对综合评级结果为6级的信托公司,应及时制定和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实施促成机构重组等救助措施,同时可以采取责令暂停业务、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限制分配红利和资产转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等措施。对无法采取措施进行救助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启动市场退出程序。
信托公司评级结果不作为银监会各级机构的考核指标,银监会各级机构和信托公司应对评级结果严格保密,不得用于商业目的。这意味着公众对评级结果无从知晓。业内人士指出,新版思路与旧版异曲同工,“应该仍旧不会公布评级结果”。
一位信托业内人士指出,信托公司的分层化其实已经形成固有梯队。“往往也是大公司有能力做创新业务,小公司满足于基础业务。所以重新评级后,应该与过去没太大差异。”用益信托工作室首席分析师李旸也指出,创新业务包括土地流转信托、消费信托、家族信托等,从目前来看,对于没有创新能力的小公司,即便给予资格也未必能创新。“每个信托公司都有自己的业务模式和特点,比如有些公司喜欢做银信、通道业务,因为它有这方面的资源或股东背景,业务收入稳定,并不愿意冒险涉水创新业务。”
未来发行需讲清产品构成
信托业年会并指出,未来发行时需讲清每只信托产品的构成,并明示相对应的社会责任。
李旸认为,目前信托行业的信息披露不是很规范,没有可参考的细则,各家公司之间的产品披露五花八门,这也导致当信托产品发生风险的时候,原本是市场因素导致,但因信息披露不透明,投资者的质疑焦点集中于信托公司。李旸指出,由于信托产品的私募性质,如果能在适度披露与保护隐私之间建立起统一的信披规范,对信托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会议指出,未来也考虑让信托机构按资产或资本规模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成立信托稳定基金等。此前,银监会已要求信托公司计提风险准备金。
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在此次年会上颁布的信托业首份社会责任报告《中国信托业2012年度行业社会责任报告》,2013年第三季度末信托行业整体受托资产规模10.113万亿元,资金信托9.58万亿元。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信托业投资于基础设施、能源交通、矿产资源、农林牧渔、房地产以及关系国计民生重点行业的信托资金,累计占比超过信托业全部投融资总额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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