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7日,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这是1月1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外正式发布的消息。
《办法》规定了私
清科研究中心负责人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股权投资行业步入规范化发展时代,但在监管边界方面仍存在商讨的空间。
根据《办法》内容,所称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管理人及所管理的基金需进行备案。从这个层面来看,只要是在境内设立并以私募形式募资的机构管理人,包括天使基金、VC、PE、FOF,都有可能纳入监管范围。根据《办法》内容,个人形式的投资未纳入监管。
清科研究中心表示,《办法》首次要求股权投资从业人员具备从业资格。此前,发改委在历次监管文件中,虽然提出管理人员需具备一定资质,但尚未上升到要求具备从业资格的高度。此次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首次提出建立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行业从业标准将进一步统一。
在清科看来,当前证监会已获得股权投资机构监管权,但对于大资管时代中必然要面临的“跨业”经营,尚缺乏细则引导,究竟是按照机构定性归属,还是按照业务牌照分业监管,都将是未来面临的问题。目前不少股权投资机构都管理着多样化的基金产品,对于这类机构,在本次备案办法中,未明确对投资业务的监管边界,未来在实际备案操作中存在商讨空间。
可以肯定的是,目前中国的股权投资市场仍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在市场参与者未成熟前,相关部门都将采取从严管理。2013年2月,证监会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2013年6月27日,中央编制办公室印发《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通知》明确,证监会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督管理,实行适度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发改委负责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出资的标准和规范;两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自此,争论已久的PE监管权成为定局。
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截至2013年年底,证监会备案私募类投资机构达到250家,其中股权投资类机构85家。清科研究中心认为,虽然目前《办法》并不具备强制性约束效力,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但不排除未来备案制度强制化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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