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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融资“定性”倒计时

2014-2-6 9:15:29东方财富 【字体:

  优先股脚步渐近,类似永续债等融资工具已经被启用,但两者会计处理在实务层面上仍存争议。创新融资工具的层出不穷凸显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财政部上周发布了《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补充规

定——债务工具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对现有的会计政策进行补充和完善,主要是对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作出补充规定。

  “实质重于形式”

  国内金融市场近期频频创新融资工具,如发行或拟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等,但现行会计准则却没有跟上融资工具创新的步伐。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正确应用相关会计原则进行判断,往往存在争议,对于创新融资工具该被视为权益还是债务这一关键问题,此前并未统一意见。

  对此,征求意见稿提出,优先股与永续债的会计处理应根据经济实质及合同约定,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确定分类。权益或负债的区分取决于发行金融工具的企业是否承担合同义务,而不取决于结算该工具时,企业交付的是现金还是自身权益工具。

  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判断其经济实质,确定发行的金融工具的会计属性,同时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短期来看,一旦甄别创新融资工具“股”或“债”属性的规定正式出炉,那么首先受益的便是已经在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准永续债”。

  永续债是由主权国家或法人机构发行的融资产品,从理论上看,由于永续债券只需要支付利息而不需偿还本金,并且永续债的偿还顺序后于一般债券,所以海外市场通常将永续债视为股本而非债务。

  在会计处理上,各国会计准则对于金融工具应当被认定为负债或权益的原则基本一致,同样是按照金融工具的内容实质,而不是依据法律性质进行划分,关键点在于发行者未来是否有偿还本金的义务,若有这样的义务则被认定为负债,否则确认为权益。

  永续债定性的关键在于发行人对赎回权的掌控程度,如果发行人牢牢掌握赎回决策权,那么该永续债就可视为权益,否则即为负债。

  2013年12月,国电电力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了10亿元永续中票——国电2013中票,该产品具有“约定赎回,到点递延”的特征,发行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支付利息,这符合征求意见稿和国际通用惯例中“无条件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的特点,因此市场预计该可转债被计入权益的可能性较大。

  截至2013年第三季度末,国电电力的总资产为2207.02亿元,总负债为1632.64亿元,以该资产负债情况作为参考,若10亿元的永续中票被记作负债,则发行后国电电力的资产负债率为74.09%;如果被视为权益,那么资产负债率就可降低0.45%至73.64%。

  三方的博弈

  如果一家公司发行的永续债被视为权益,那么既可以补充公司资本,又能够避免股本被摊薄,同时还可降低资产负债率和实现息税前抵扣。

  中金公司的研究报告认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永续债补充资本金。而对于一些濒临信用评级调降的公司,由于永续债偿付顺序靠后,借其还可以提升信用评级。

  此外,海外一些银行贷款设定了融资者资产负债率的上限,而由于永续债被作为权益计入资产负债表后,不仅能够实现融资,还能有效化解违约风险。因此,当永续债被确定为权益后,可以起到粉饰财务报表的作用,避免公司触及贷款或其他债务违规条款。

  永续债的发行者往往还会挑选发行时机。在股权融资成本较高、债券市场利率水平较低时,发行者通过永续债融资的动力将显著增强。此时股权融资难度较大,但永续债恰好可以在利率低位锁定长期融资成本。一旦市场情况反转,发行者则可以利用赎回条款顺势退出。

  当然从海外市场的经验来看,永续债被记入权益还是负债,会计师事务所和评级机构同样具有话语权。

  2012年11月30日,龙源电力全资子公司在香港发行4亿美元永续债,每三年设置一个赎回日,永续债的偿付顺序在次级债之前,利息偿付可酌情延付且不构成违约。发行者将融资全部记为权益,但穆迪认定该债券为100%的债务。

  2011年5月11日,华润电力全资子公司同样在香港发行7.5亿美元母公司担保永续债,每五年设置一个赎回日,并且延迟支付利息,公司同样将融券全部记为权益,但标准普尔认为该永续债应被看作50%权益、50%债务。

  事实上,永续债被发行者全部记为权益也并非完美方案。由于永续债的流动性存在明显劣势,导致买方多为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而银行对于权益投资又有较高门槛。

  中投证券分析师覃圣尧介绍,商业银行资产在风险权重的确定上,权益类明显高于债权类。 一般企业债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100%,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则视具体情形设定为400%至1250%。假设权重被设定为400%,商业银行投资永续债后,还需额外增加300%的风险资产,额外多消耗至少30%的资本金。

  财政部在征求意见稿中特别强调,买方与卖方在金融工具会计确认上应保持“原则上一致性”。投资者对于创新融资工具的定性, 原则上应与发行方保持一致。这就意味着,发行者的红利反而可能成为投资者的绊脚石。

(责任编辑:DF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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