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问题是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持续关注的话题。三农问题包含了农业增效、农村致富、农民增收等多元化诉求。而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切入点。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强调加大农村金融的投入,拓展农村融资渠道,逐步建立起了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与合作性金融相结合的金融服务体系。目前农村金融的服务载体主要有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其中农村信用社是信贷主力,约占贷款余额的70%。但这无法掩盖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窘境。由于农村经济天然的弱质性,“看天吃饭”的色彩明显,加上农村可用来抵押的生产要素缺乏,导致金融机构在信贷投放时顾虑重重,一度出现“脱农化”的倾向,无法真正融入农村市场。当条件相当的非农企业、涉农企业、个体农户站在金融机构面前时,非农企业通过厂房抵押等方式相对容易获得资金;而涉农企业和个体农户所拥有的固定资产有限,生产的农作物与自然环境关联至深,一旦发生自然灾害,所有投入功亏一篑,风险难以预测。
国内农村金融发展大致经历了扩张、萎缩到回升三个阶段。改革开放初期,相关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布点频繁;不过到了20世纪90年代,银行商业化改革的过程中很多处于农村一线的金融网点被取消、撤并,折射出农村金融面广、量大、额小,与金融机构集约化、规模化、可持续经营之间的尖锐矛盾;而随着国家目前陆续启动广东、浙江等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被纳入抵押品范围,加上各级财政出资成立了
农村金融改革的关键在于信用体系的建设。无论是商业性金融机构还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用及风险是金融机构考虑能否发放贷款的主要因素。鉴于此,农村金融改革不妨从信用建设开始,让农民的信用数据更为透明化,减少农民与贷款机构的信用不对称风险。
风险补偿基金,农村金融贷款有所回升。
有观点称,农村金融改革重在增加市场供给。但现阶段,农村金融改革试点所探索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一定程度上依靠地方政府充当担保,并不具备可持续性,尤其是地方财政薄弱的地方,不可能提供风险兜底。
解铃还须系铃人。农村金融改革的关键在于信用体系的建设。其实无论是商业性金融机构还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用及风险是考虑能否发放贷款的主要因素。鉴于此,农村金融改革不妨从信用建设开始,让农民的信用数据更为透明化,减少农民与贷款机构的信用不对称风险。
信用建设一直是制约农村金融发展的主要因素。过去银行机构给客户贷款的时候通常要通过银行流水、财务报表、税务单据等凭证进行综合评估,并日积月累地形成了相互印证的信用参照。但农村地区的信用数据几乎是空白,也鲜有足够的抵押品,这就需要金融机构适应农村区域特色创新贷款方式,探索更“接地气”的贷款方式。由于农村地区是一个熟人圈,当地居民彼此知根知底,金融机构(或贷款公司)可在村里设办事处,并招募当地居民做联络员的方式,联合开展尽职调查。比如浙江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将网点直接搬到村里,建立乡村联络员制度,贷款之前到左邻右舍打听打听便可获得贷款户的大量真实信息;还有广东梅州创建信用村、基于村委会的“乡村金融服务站”等均取得良好效果。
信用数据的积累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基础。当信用数据越来越多时,三农与信贷之间的距离就越来越近,以此为基础,增加农村地区的融资机构供给才更为可行。农村地区的信用积累是一项长期工程,需要各金融机构和融资主体合力完成。在这个过程中,政策性银行可充当先锋;商业性金融机构及各类贷款公司紧随其后,抢占市场的同时逐步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基于农村信用体系,土地、林地、宅基地的经营权(或使用权)可以更为顺畅地流转。目前丽水等地已进行试点,创建产权流转平台,使农村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资产走向了信息化的资本运作道路。
除此之外,农村金融改革也离不开法律建设。目前国内《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推动农村金融改革需要对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由于农村宅基地、林地等所有权非农民所有,若出现违约,农村地区的土地、林地所有权即便到了银行手里,也难以通过往常的拍卖形式出售、变现来抵偿债务,需要对现有法律体系进行一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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