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设4年过渡期 2018年底前达标
为促进银行业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银监会今日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对
银监会指出,近年来,我国银行业经营环境、业务模式、资金来源的变化导致部分商业银行出现资金来源稳定性下降、资产流动性降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加大、流动性风险隐患增加等问题,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面临的挑战不断增加。随着金融市场的深化,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愈发密切,个别银行或局部的流动性问题还易引发整个银行体系的流动性紧张。2013年6月,我国银行间市场出现阶段性流动性紧张现象,既有一系列预期和超预期等外部因素原因,也暴露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反应其流动性风险管理未能适应业务模式和风险状况的发展变化。因此,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日益突出。
银监会于2011年开始着手制定办法,并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监管改革情况两次进行了调整,最终于今日发布了正式的《办法》。据了解,巴塞尔委员会目前仍在对净稳定资金比例征求意见,待该意见完成后,银监会也将根据相关内容对相关办法进行相应的修订。
《办法》主要规定了流动性覆盖率、存贷比、流动性比例三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与此前执行的标准没有变化,分别为不低于100%,不高于75%,不低于25%。此外,《办法》还提出了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分析框架及工具,规定了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方法、手段和程序。
《办法》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于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于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
按照规定,《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执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以及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不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
据了解,按照去年末的数据,目前约有44家银行适用《办法》,且去年末的流动性覆盖率均已超过60%。
(责任编辑:DF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