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1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此法将实现“外资三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三合一,标志着外商逐案审批管理模
所谓“负面清单”,即“法无禁止即可为”,在划定企业“不能做什么”的底线后,充分尊重市场在投资中的主体地位。其推广的现实条件至少有三:
首先,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上海自贸区取得成功。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截至2014年11月底,上海自贸区内,新设外资企业2114家,同比增长10.4倍,其中90%以上是通过备案制设立的。
其次,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体现了中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心。随着中国经济转型和走出去步伐加快,中国正在从投资输入国转向投资输出国。这个重要历史转变要求我们用更加全球化的视野去看待外国投资。事实上,全球市场经济较为完善的国家都采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再次,“外资三法”确立的逐案审批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2014年GDP增速已降至24年来新低,激发市场活力已经成为新一轮改革的核心。而激发市场活力非常重要的一点,是给市场主体释放空间,充分发挥他们的能动性和创造性。这就要求中国需重视包括外资在内的所有资本,需要全面建立政府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厘清政府与企业的边界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早已提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质上是对简政放权、扩大市场主体自由在法律上予以保证。它有利于减少企业和创业者等市场主体在法律空白领域的风险。在该模式下,只有清单明确列举事项的市场主体才不能进入,政府不能在负面清单事项之外设定强行性规范,“把权力关进笼子”,这就可以提高市场主体行为的可预期性,降低其实施法律行为的风险。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法律的“空白地带”如果不属于清单列举的禁止领域,那么企业和创业者均可进入,政府不得在事后认定行为无效或违“法”,从而减少在法律“空白地带”中受政府不当干预的风险。
真正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即用法律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政府行为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而市场主体行为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这是两者关系的关键所在,也是判断是否是市场经济的法律标准。
不过,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中国的今天能够得以推行来之不易。中国传统比较缺少市场经济的土壤。自改革开放以来,过去更多的也只是把正面清单拉长,现在把正面清单改为负面清单,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实际却有根本差别,它是一种管理逻辑的革命性转变。
总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必将促成政府从管理型逐步转变为服务型,进而尽可能释放因制度改革而带来的市场红利。此后,企业投资更多是基于对市场发展的判断,而不是跟着政府的产业指导目录和产业优惠目录走。同时,划定“禁区”以后,相比先前的投资审批制度,更能给企业以明确的预期。特别是对目前受限较多的金融创新、专业服务等领域,都会迎来新的发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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