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east
财经 | 宏观 | 国内 | 国外  投资 | 风投 | 天使 | 私募 | 产业 | 并购 | 投行  证券 | 金融资本 |  创 业 板 
商机 | 公司 | 产品 | 供求  学院 | 创业 | 管理 | 连锁 | 投行 | 理财 | 贷款  机构 | 投资机构 |  外商投资 
服务 | 展会 | 招聘 | 名录  市场 | 项目 | 投资 | 专利 | 技术 | 产权 | 连锁  互动 | 创业社区 |  有问必答 
您当前位置:中国创业投资网 >> 新闻频道 >> 金融资本 >> 浏览文章

P2P资金争相入市 风险不容小觑

2015-4-1 7:35:25东方财富 【字体:

  上证指数突破3700点、两市成交超14000亿元、两融余额逼近1.5万亿,这些数据无不意味着今年A股市场的火爆。而截至3月27日,A股已连续9个交易日成交额在万亿以上,这其中的增量资金,有一类

资金与以往牛市有所不同——来源于P2P的资金。

  P2P资金入市,不仅仅是简单的杠杆配资,种类颇为繁杂。而对于P2P资金入市,业内人士给予了“利弊共存”的评价:满足了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但亏损与监管风险同在。

  多渠道入市

  随着A股牛市的进一步推进,场外资金亦加大了入市的步伐。近年来呈爆发式增长的P2P行业,在股市走强之际,利用互联网+优势,也加入了参与的行列。

  综合P2P平台信息,P2P资金参与股市主要有配资和“借道”私募两种模式。

  首先说配资,其原理与融资融券颇为类似,具体模式是,借款人在P2P平台缴纳保证金后,P2P平台按照比例,在平台发标为投资者进行融资。尽管原理相似,但P2P平台股票配资的杠杆率要高于融资融券。

  以广州一家业内颇为知名的P2P平台为例,其设置的杠杆比例为3~6倍,以5倍为例,存入5万本金,获得30万操盘资金,资金可用1~6个月。此类型配资股票收益归配资人,即P2P平台的借款人;而P2P投资人获得约定的收益率。

  此外亦有P2P投资人可分享股票投资收益,但不承担亏损风险的配资。如上海主要做证券配资的平台,P2P投资人在获得固定收益8%的基础上,还可以获得证券投资利润的10%。

  第二种是“借道入市”。即P2P平台利用互联网优势,设立一种产品,投资人数在200人以内,将募集到的资金设定一定期限的封闭期,封闭期一般为6~12个月,通过购买私募基金,进入证券市场。

  温州一家P2P平台即如此。其设立的产品为股盈宝,截至目前已募集完成6期,每期1000万,投资人为平台注册人员,起始认购金额为5万,封闭期为6~12个月,目前6期全部用于购买私募基金。值得一提的是,此产品还打出超级牛散吴鸣霄担任私募产品高级投资顾问的广告。

  募集股盈宝产品时,平台官网给了预期年化收益30%~110%的宣传,并承诺保本。

  股市有涨有跌,对于私募资金如何承诺保本,平台工作人员对《第一财经日报》称:“我们设立回购协议,即封闭期结束后承诺购回100%本金,一旦发生亏损,将由发起人个人资产担保赔偿。”

  风险之问

  杠杆是把双刃剑,这话任何时候都适用。提升期望收益的同时,本金损失的风险亦加大。而在保证P2P投资人收益的前提下,各家平台均对配资炒股者的条件进行约束和操作的限制。

  以上述上海P2P平台为例,其对配资借款人的要求包括近三年平均年化收益率大于30%,近三年任意月回撤率不得大于10%以及任意一次回撤率不得大于20%。交易操作方面,设立银河证券子母账户系统,平台拥有“交易密码”、“提现密码”,而配资借款人只有交易密码,实时监控,必要时可进行强制平仓与交易限制。

  而涉及到预警线和平仓线,各P2P平台均有相关规定。如上述广州P2P平台规定,预警线为配资金额的1.1倍,平仓线为配资金额的1.07倍。

  但这似乎不能完全解决风险。“理论上是没有问题,但万一出现重大利空,你还来不及反应,股票就跌停了,或者是经过在平仓线之上的持续小幅下跌后,忽然来个跌停,一下子就会产生大额亏损。”某私募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称,股价有涨有跌,如果继续持有,只是浮亏,而一旦强制平仓,将会变成实际亏损,股票跌后再涨是常见现象。

  而对于P2P资金“借道入市”,购买私募基金,又涉及到是否间接持股、P2P平台有无资质以及“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等相关法律法规。

  对此,上海文勋律师事务所吴鹏律师认为,对于私募来说,它所对应的购买人只是P2P平台一个单一主体,目前对P2P公司不能作为私募的合格投资人并未有明确的立法界定,所谓的间接持股和代持抑或人数问题可以在学理界探讨,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并不能就认定其违法违规。

  吴鹏亦称,但有两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其一,P2P平台目前设立门槛尚未有规范,由于不具备金融或类金融资质,那么募集资金是否属于非法集资是引发司法界争论的主要话题。其二,私募包装的证券化理财产品销售对象目前并未做特别限定,类似P2P公司,或者一些明知众筹或者代持的是否应当立法设定壁垒值得探讨。

(责任编辑:DF155)

分享到:


网友评论:

  • 阅读排行
  • 本日
  • 本周
  • 本月
关于我们 | 免责条款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帮助中心 | 会员登陆 | 友情链接 | 订阅R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