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收益债细则落地降低项目投资主体发债约束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昨日获悉,发改委办公厅日前正式印发《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和此前的试行版本相比,重点鼓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发债,稳增长意图明显。对于项目的经济效益要求有所放松,降低项目投资主体的发债约束。
《办法》指出,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及其他有利于结构调整和改善民生的项目、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项目,通过项目收益债券融资。
民生证券固定收益分析师李奇霖认为,城投债融资约束下,项目收益债将成为刺激基建融资的新渠道,意在改善基建投资增速放缓的局面。
早在5月份发《项目收益债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试行》)就已经出台。
和《试行》相比,李奇霖认为,《办法》重点鼓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发债,稳增长意图明显。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于项目的经济效益要求有所放松,降低项目投资主体的发债约束。
《试行》中要求发债项目内部收益率(税后)应该大于现阶段社会折现率8%,而《办法》在其基础上有所放松,“原则要求内部收益率上应大于8%。对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债券存续期内财政补贴占全部收入比例超过30%的项目,或运营期超过20年的项目,内部收益率的要求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低于6%。”
此前,城投债作为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融资渠道之一,随着“43号文”的出台,城投债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项目收益债的推出,一度被讨论是否将取代城投债。
市场人士看来,城投债和项目收益债有很大的不同,目前来看,项目收益债很难形成大规模供给,基本不可能取代城投债。
李奇霖认为,城投债是地方政府信用导向,而项目收益债是项目导向,这是二者最大的区别。
“项目收益债最重要的是项目盈利收入,其偿债资金来源于是以项目的现金流为支持,项目收益债在理论上不会影响地方政府的负债率,除非发生财政补贴。”他表示。
其次,城投债对资金的运用比较任性,可以做项、可以补充流动性资金,也可以借新还旧,而项目收益债对资金用途有严格限制。
根据《办法》,项目收益债募资“只能用于该项目建设、运营或设备购置,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但偿还已使用的超过项目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行贷款除外”。
此外,担保方式不同。李奇霖表示,城投是地方政府隐性担保,而项目收益债的担保一方面来源于财政补贴,且财政补贴占项目收入的比重规定了50%的上限;另一方面来源于外部增信:项目收益债设置了差额补偿机制,用于在还本付息日前20个工作日不足专户中偿债资金与本息的差额。但差额补偿机制的偿债主体是企业,不是地方政府。
因此,比较来看,项目收益债基本不可能取代城投债。最主要的原因是,项目收益债很难形成大规模供给。
“经济下行,且土地财政难以为继的背景下,具有稳定现金流和盈利能力的项目不好找。即使有稳定的现金流和盈利能力的项目,城投用开行和商行的低利率和长期限贷款即可满足,项目收益债受制于审批和信息披露,发债主体大规模发行项目债的动力不足。我们认为项目收益债最后的归宿可能只是PPP的补充融资渠道。”李奇霖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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