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已从最开始的政府严格监管下额度分配、进行预选、核准发行的“行政审批制”,过渡到以市场化运作为主的上市保荐人“核准制”。尤其是2004年2月份以后,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下,新股的发行采取市场化的核准制,股票市场的财富效应得到极大的显现,参与的各方主体对市场投入了极大的热情,加大了政府监管机构对股票发行制度改革力度,同时也对政府的发行监管措施和路径选择提出了挑战,凸显了政府宏观调控的压力和风险。
一、现阶段股票发行制度的特点及优缺点
作为从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的中间形式,我国证券发行核准制的优点主要表现在有利于保护国内新兴的资本市场,避免证券市场的动荡;形式和实质上的双重审查,有利于防止不良证券发行人进入市场,提高证券市场的品质与信用;对证券的投资价值做出提前判断与干预,可以有力地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保荐人制度有利于促进和培育中介机构的发育与成熟。
相应地,证券发行核准制的缺陷也表现在审核程序复杂,增加监管成本;实质审查使市场效率降低,政府信用风险增加,尤其是股票市场的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额超募资金的“三高问题”未能得到根本解决;容易造成投资者对监管机构的依赖心理,不利于理性投资人群的成熟;发行市场门槛较高,不利于新兴机构与业务的发展壮大。
二、注册制下配套制度改革的相关措施与建议
借鉴国际证券发行注册制审核制度的经验与做法,在《证券法》修改的宏观背景下,建议对现行证券发行审核进行如下完善:
1。修订审核标准、范围与方式,进一步强化证券监管机构对发行审核资料信息的形式性审核
相关领域包括拓宽审核资料信息的范围,除审核公司申报材料外,将公司日常运营状况、法人和股东违法犯罪记录、信用评级等一并纳入;改进审核资料的方式,除审阅公司申报材料外,综合运用新闻媒体、网络信息、舆论监督等方式进行审核;及时公开经过审核的资料信息,确保公众投资者的知情权,证券发行“公开原则”的落实。
2。逐步降低不必要的行政审批,弱化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发行条件和标准的实质性审核
实质性审核机制不仅增加了行政成本,降低了市场效率,而且意味着每家上市公司都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信用担保”。而一旦上市公司发生质量问题,监管机构也将会承担相关责任,但却减轻了发行保荐人的责任。因此,证券监管机构应一方面弱化对证券发行条件和标准的实质性审核,另一方面应将证券发行条件和标准的主要审核职责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义务交还给市场和中介机构,由市场主体甄别并将不符合发行条件和标准的公司拒之门外。
3。细化披露规则和信息指引,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健全证券市场的根本,也是公众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建立长期信任的重要手段和措施。证券发行监管机构要强制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该披露的必须披露,鼓励有效自愿披露,充分发挥披露的信号传递作用;同时强制规范信息披露的方式方法,通过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同时披露,确保投资人能自由获知所披露信息;此外,要加大对虚假披露的处罚力度,以事后震慑的方式反向促进信息披露的真实有效和程序的落实。
4。加大民事赔偿和救济力度,进一步转变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重点
监管方式要由控制股票发行本身转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主要表现包括通过建立投资者监督、申诉和救济制度,借助外部力量和司法制度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进一步规范明确发行人、中介机构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此外,切实履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个上市主体公平有效竞争,确保投资者享有公开的投资环境和查询基础设施,通过市场优胜劣汰和完善规范的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体系,切实真正高效履行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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