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美国的法律将CFIUS的‘无边权力’关到笼子里。”全美最佳律师、佐治亚州超级大律师夏廷康评价美国联邦法院接受三一集团对CFIUS(美国外国在美投资审查委员会)和美国总统奥巴马的诉讼请求时如是说。
3月2日,轰动一时的三一集团起诉CFIUS和美国总统奥巴马一案有了新的进展。三一集团对中外媒体宣布,该案的核心诉讼请求“总统未经过应有合法程序判决导致剥夺私有财产”已被法院裁决受理。
在美国历史上,CFIUS从来没有受到过法律挑战,而美国总统遭受外国企业的诉讼也极其罕见。本案不仅打破了全球没有任何一家企业敢于诉CFIUS的“禁忌”,也令美国总统近50年来第一次面临来自中国企业的法律诉讼。此举对美国的司法理论和实践将产生深远影响,此案的最终判决结果也将有可能大大限制CFIUS以往“无边”的权力外界。法律专家认为法庭裁决意义超越案件本身,将对中国企业在美投资产生深远影响。
CFIUS是一个联邦政府委员会,对可能影响美国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交易进行审查,承担着保护美国国家安全及其重要基础设施的任务,并且要经得起来自美国国会和总统的检查。
根据美国《1950年国防产品法规》第721条(俗称“721法案”)规定,CFIUS有权以有损国家安全为由,禁止在美国的投资行为,而且可以不经法院审判。
正是因为“721法案”赋予CFIUS“无边”的权力,致使企业遇到CFIUS干涉后的唯一出路就是放弃在美国的投资意向或投资行动,没有一家企业选择以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算中国企业找到CFIUS要求对裁决予以解释,得到的回答也都是如出一辙——“涉及国家安全,不予解释”。
自三一提出诉讼以来,围绕三一诉奥巴马及CFIUS,双方展开了激烈的法律攻防战,CFIUS和美国司法部认为,法庭没有权力审查在国家安全名义下下达的总统令。
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法院法官AMY Berman Jackson则称“本法庭没有禁止对总统令提出程序正义挑战进行审查”,认定美国地方法院有权审理三一集团起诉一案。
“法官的裁决则表明,美国政府是无法以总统令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这彻底打破了外界对美国总统和CFIUS命令不受法律管辖的误读。”夏廷康说。
迄今已屡有中国企业赴美投资遭遇曲折,中海油、华为、中兴等国内知名企业远赴美国掘金的过程中,均被美国方面以国家安全为由拒之门外,中国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均以表示“遗憾”来回应,总是强调希望美国有关方面摒弃成见,避免采取保护主义措施,以公平、公正、开放的态度正确对待来自中国和世界其他各国的投资。
而本次三一集团拿起法律的武器,以请君入瓮的手法,按照美国的规则为自己维权,说明中国企业日臻成熟与自信。如果没有“第一次”,中国企业永远不知道美国的底线在哪里,中国企业也可能永远没有这样一个公平、公开的程序来给自己做澄清,从这个意义上说,不能不说是一种进步。
更为重要的是,AMY Berman Jackson大法官为本起诉讼案写了43页的法律意见书,这份意见书为以后中国企业在美类似诉讼提供了路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