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论已久的PE/VC是否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终于有了结论。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
其中,关于非公开募集基金一章的第107条明确:“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或持有股票、债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被修改为“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或持有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从“股票”到“公开发行的股票”的改变意味着主要投资于未上市企业的股权的PE/VC未被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由此,发改委、证监会与市场三方之间的博弈画上了句号。
发改委的胜利
一直推动PE/VC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监管的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对此结果感到遗憾。她认为有三个原因阻碍了PE/VC入法:一是大家在理论上存有不同认识,认为对冲基金和PE有所不同,不应把它纳入进来。所谓理论上认识的不同是指未上市企业股权究竟是否属于“证券”,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以未证券化形态存在的股东权益并不能算作真正的“证券”,由此,主要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PE/VC也不应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个障碍则是“相关监管主体方面不愿将其纳入进来”。清科集团研究中心分析师林婉婷在接受新金融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发改委对于PE/VC已有系统的监管,如果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证监会也来监管,容易造成多头监管。”
吴晓灵认为最后一个障碍源于市场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有误解,“认为政府立法就是想加强对PE的监管。” 今年8月13日,25家行业协会曾经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不要将PE/VC不加区分地纳入正在修订中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免影响其投资机会。瑞天资本投资总监李江东对记者表示:“因为PE/VC是私募基金,募资、投资都是非公开进行,将其置于立法监管之外有利于投资的保密性,相信未来监管的方向也会逐渐放松。”
事实上,在绝大部分市场人士看来,尽管“理论认识的不同”、“市场对修订的误解”都对PE/VC最终未纳入监管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真正的推动者是发改委。安邦咨询认为,今年10月下旬,全国人大相关机构还对将PE/VC纳入基金法监管感到把握甚大,但不到两个月形势就出现逆转,这恐怕不是PE和VC这些单纯的市场主体所能扭转的。如果说国家发改委在其中发挥了作用,那将是一种合理的解释。PE和VC得以“逃脱”《基金法》的监管,这既是市场的胜利,也是发改委的胜利。
市场VS监管
PE/VC未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暂时让业内人士松了一口气,然而,在上海证券基金评价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代宏坤看来“PE/VC入法的问题未来还会提出”。
那么,未来PE/VC是否会单独立法接受监管?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系教授何小锋看来,这一想法“不切实际”。据何小锋介绍,16年来发改委曾经多次上报国务院关于PE/VC的管理办法,都没有获得通过。“其中有两年我曾经担任起草组组长,深知针对PE专门立法不可行。”
对于PE/VC的监管,何小锋认为,“只要在基金法中确定基本原则就可以,政府不宜干预,应该以行业和企业自律为主。”事实上,鉴于业内存在的哄抬价格、过度承诺、恶意降低投资条件等不公平竞争,业内已经出台《中华股权投资协会会员行为准则》、《中国股权投资基金行业指导原则》等行业自律准则,然而这些行业自律的威信度和惩戒力度究竟有多少还有待于观察。
PE/VC行业中鱼龙混杂,空头基金层出不穷,甚至以PE投资名义非法集资,其不良外部效应已经影响到PE/VC行业的社会形象。近日闹得沸沸扬扬的华夏银行(600015)“伪PE”产品纠纷一事与PE/VC在募资方面的监管疏漏不无关系,从公开募集资金、承诺预期收益回报、突破募资人数限制等破绽可以看出,这是一款“伪PE”产品,然而却在银行公开以理财产品的名义成功募资。
同样,今年围绕PE/VC的诸多热点也与行业的监管缺失有关,例如“国内首例PE对赌协议被判决无效”、“地方税务局对企业资本公积转注册资本征25%的税”、“国税总局对合伙制PE基金的账面浮盈税以投资企业IPO为征税时间点,将PE投资入股价与投资项目IPO招股价的差额作为增值部分按4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等传言之所以在业内引起热议也与目前PE/VC监管基础的空白过多有关。
一方面是业内人士对于立法监管的抵制,另一方面是政府相关部门对于PE/VC乱象的担忧。究竟什么样的界限才能达到既充分尊重市场的意愿,又能保证市场有秩序发展二者目标的平衡?这是任何一个市场经济中政府面临的两难选择。
或许此次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对私募证券基金的监管能够提供一定的借鉴,吴晓灵认为,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对非公开募集基金侧重建章立制,对基金具体投资业务运作主要依靠基金合同、依靠基金参与者自主约定、以自律管理为主,监管主要着眼于系统性风险的防范,这样的规定充分考虑到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
林婉婷认为,从PE/VC募资和设立门槛入手,加强这两方面的监管可以为行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