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财新记者获悉,证券业协会拟废除《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重新起草关于券商直投子公司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了直投子公司的业务范围。一是允许以自有资金进行股权、债权投资或投资于与股权、债权有关的投资基金;二是允许设立直投资金,按照私募投资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投资;三是允许为客户提供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财务顾问服务。“考虑到直投子公司与券商的关系,直投子公司不得开展依法应当由证券公司经营的证券业务。”证券业协会强调称。
由于直投业务的私募性质,证券业协会仅原则上要求其建立投资管理、尽职调查、投后管理及跟投等制度,并以负面清单形式规定了直投子公司不得从事的行为:以商业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得投资机会,或者违法违规进行交易;对企业投资不得以企业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为前提;违背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等。
同时,证券业协会对直投子公司直投加保荐的形式开展业务进行了灵活处理,也对负债经营放开了更大空间。
“考虑到直投业务不属于证券公司经营的证券业务,因此,对直投子公司的设立仅规定了一些基本的要求。”证券业协会指出,直投公司要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防范与直投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净资本、风险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的相关要求,且设立直投子公司后,上述风险控制指标仍符合规定;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部门和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公司章程有关对外投资重要条款中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直投子公司。
《规定》允许直投子公司股东多元化,允许证券公司除了可以独资设立直投子公司以外,还允许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直投子公司,但是券商应当持有直投子公司51%以上的股权并拥有管理控制权。
2012年11月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并于2014年1月3日对《规范》进行修订。《规范》对证券公司直投业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行业发展形势和监管环境的变化,《规范》需要进行重构。一是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所有的私募基金实行统一的功能监管,直投基金的募集、合格投资者标准、信息披露、投资运作、备案、自律管理等规则应当适用《办法》的要求,《规范》整体结构因而发生重大变化。二是行业自创新发展以来,对直投子公司的设立存在进一步放宽限制的需求,需要从协会自律层面对直投子公司的设立、公司治理、负债经营、直投从业人员行为、母子公司合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全面梳理,重新建立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自律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