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草案适应私募基金的需要构建了与公开募集基金有区别的法律框架,包括合格投资者制度、基金管理人注册或登记制度、基金备案制度、基金非公开宣传制度等。这意味着一直处于监管真空的私募基金的成立与运作将有法可依,私募基金的规范化、阳光化之路有望就此开启。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严格基金业监管,明确对老鼠仓频现、内幕交易不断、诚信缺失、资产规模不断缩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同时放宽基金审批,鼓励行业创新。
26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这是我国首次从立法层面把私募基金置于监管视线之内。与此同时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严格基金业监管。分析人士认为,这些新规有望开启基金业发展的新时代。
私募基金不再无监管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业发展迅速,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管,私募基金业乱象频出,行业发展前景堪忧。
修订草案适应私募基金的需要构建了与公开募集基金有区别的法律框架,包括合格投资者制度、基金管理人注册或登记制度、基金备案制度、基金非公开宣传制度等。这意味着一直处于监管真空的私募基金的成立与运作将有法可依,私募基金的规范化、阳光化之路有望就此开启。
草案专设一章以12项条款的篇幅对非公开募集基金作了原则规定。关于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和登记制度,草案一方面要求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向基金行业协会申请登记,另一方面对应当注册但未申请注册或者应当登记但未申请登记的基金管理人,规定了限制开立证券账户、限制证券买卖等措施。
针对私募基金的特点,修订草案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应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两百人。
修订草案豁免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注册,仅要求在募集完毕后,由经注册、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分别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在投资范围方面,修订草案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方向放宽,明确私募基金可以投资于上市证券或者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其他证券。
放松管制鼓励基金业创新
备受业界诟病的基金产品审批制在此次修法中得以改进,成为最为明确的放松管制的信号。草案明确,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这一条款意味着基金募集申请将由目前的核准制改为注册制。
同时,草案规定,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包括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这为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和股指期货等提供了依据,意味着未来基金投资范围有望扩大。
更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修法首次明确基金公司可以推行股权激励机制。
严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
对业务发展的放松管制要求实行更为严格的监管。
草案新增多项条款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禁止行为,这包括虚假出资或者为他人代持股权、抽资出逃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行为。
草案规定,在基金管理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基金管理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阻止出境、禁止转移转让财产等措施。
针对老鼠仓和内幕交易查处较难的问题,草案特别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包括“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查询当事人和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甚至可能对其予以冻结或查封。
草案同时还在新增条款中明确列出了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惩罚措施和处罚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