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概股信誉一落千丈,现在连为他们提供审计服务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也被拖下了水,其中涉及中概股财务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操守、中美跨境监管对接等多个问题,如何走出这场危机留下的诸多阴影?
始于两年前的中概股危机,至今未能走出阴霾,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下称“SEC”)近日宣布将五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中国分支诉上法院的消息,令中概股危机事件雪上加霜。
12月3日,SEC宣布,向包括德勤、安永、毕马威、普华永道“四大”在内的五家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追究他们拒绝向SEC提供正在被调查的几家在美上市中概股公司的财务审计底稿的责任。
SEC此举再次将中概股财务造假问题摊上了台面。消息刚一爆出,中概股瞬时暴跌。12月4日,百度跌5.9%,携程跌8.1%,新浪跌7.39%,优酷土豆跌7.85%,网易跌5.25%,奇虎跌5.17%,搜房跌5.35%??
但这也许只是开始,在中美关于上市公司监管对接未能实现之前,这样的风波很可能将一轮接着一轮。“四大”对此也直言冤屈,称按照中国监管规定,他们无法对SEC提供相关资料,而在SEC看来,会计师事务所拒绝提供的行为涉嫌违反美国的相关法律。
按照中美两国的监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无论是否向SEC提供审计底稿,都将违反中美至少一方的法律。进退两难之间,凸显跨境监管合作不顺的尴尬。
SEC剑指“四大”
尽管世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俗称“四大”)在全球声名显赫,也难逃被中概股危机拖累的命运。
相关资料显示,此次涉案的中概股公司共有九家,五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为他们提供了审计服务,其中安永服务了两家、毕马威服务了三家、德勤服务了一家、普华永道服务了两家,一家名为大华的会计师事务所则服务了另外一家。SEC在措辞中甚至使用了“有意”拒绝提供底稿和其他相关资料。SEC认为,这些会计师事务所违反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及美国《证券交易法》的有关规定。
“中美两国在市场环境、法律环境、监管环境方面都是不一样的。美国的规则在制定上透明度相对更高一些,尤其是他们非常注重投资者保护的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研究员安国俊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说,美国是监管非常严格的市场,尤其在经历次贷危机之后,他们对风险管理方面的措施更加严谨。
此次SEC起诉“四大”,即源于对于中概股公司可能存在财务问题的调查,SEC只有获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底稿,才能有效的评估财务审计的质量,并判断其是否存在财务造假等违规违法的问题。所以在屡次遭到拒绝之后,SEC决定对会计师事务所祭出重拳。
其实在起诉之前,SEC曾试图通过多种渠道与会计师事务所及中国监管部门沟通,希望获得审计底稿,但“和平”的方式并未收到如期效果,最终,SEC选择“撕破脸”。
“美国对于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安国俊表示,未来,中概股公司需要更多的去遵循和了解美国资本市场的一些规则。
近年来,国际性的会计师事务所出现操守问题,并不罕见,例如曾引发轩然大波的“安然事件”等,会计师事务所被卷上风口浪尖的案例并不在少数。
在安国俊看来,财务审计和信用评级等工作本应是真实现状的反映,但很多时候,他们要考虑客户层面的东西。
“我觉得未来还是要充分坚持独立性、客观性和真实性,这也是一个长期的、任重而道远的过程。”安国俊对《法人》记者表示。
中概股寒冬
2011年初以来,由于财务丑闻缠身以及以浑水、香橼等为首的做空机构对在美上市的中概股公司多轮做空,中概股公司赴美上市已几乎处于冰冻状态。有报道显示,今年以来,赴美上市的中概股公司数量急剧萎缩,多家公司临时取消上市,极少数上市成功的企业如“唯品会”,则惨遭破发。
盈科律师事务所金融衍生与创新法律事务部主任高清会律师认为,SEC起诉会计师事务所,对于中概股来说,将带来更大的挑战。
“在一定期限内,起码在SEC起诉五大案件圆满解决前,美国甚至其它海外证券市场投资者对中概股财务造假的担忧程度将再度提升。”高清会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称,投资者可能放弃对中概股公司的投资,而更多在海外上市的中概股公司亦可能面临被私有化或者退市的威胁。
届时,投资者放弃投资中概股的心理会使得一些做空机构更加有机可乘,从而加剧更多中概股公司股票被其做空从中投机套利的风险。同时,该案将降低海外投资者对中概股公司价值的估值,今后一定期限内,中概股前往美国上市融资将继续停滞不前。
“中概股不得不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或更换到香港等地上市,会加大其上市或融资成本。”高清会表示。尽管短期内,中概股很难被证实存在造假行为,但造假问题一旦浮出水面,中概股公司将面临着被美国监管机关追究责任的后果。
与IPO停滞不前相对应的是退市潮的蔓延。除之前被做空机构攻击不得不退市的东南融通、中国高速频道等以外,今年已有飞鹤乳业、利展环境、思源经纪、中国阀门等中国概念股相继提出退市申请。
不过高清会认为,如果“四大”被SEC起诉一案的最终解决,基于中概股公司审计被SEC认可或者今后中国审计制度被SEC认可,则该案将促进优质的中概股公司在海外融资。
中概股寒冬持续,给所有欲赴美上市的公司敲响了诚信警钟。尽管被证实财务造假的公司只占极少数,但整个群体的信誉重建恐怕要颇费些时日。
安国俊认为,这不仅是中资股在海外上市的问题,在A股市场同样存在类似情况,上市公司虚假报表和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一直都很难治理。
“无论在哪里,肯定不能把资本市场作为一个圈钱的地方。”安国俊说。
“四大”冤不冤?
对于SEC的起诉,“四大”均对外“喊冤”,认为并非自己不肯向SEC提供底稿,而是按照中国的监管要求,他们不能提供。
“四大”的表态,将皮球踢给了中国监管机构,而SEC与中国监管机构的沟通又未能取得进展,最终,SEC决定按照美国法律行使自己的权利。
从SEC的角度来看,起诉一事无可厚非。按照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规定,从事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美国会计行业的自律性组织——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下称“PCAOB”)注册,且必须定期向PCAOB报送年审报告,接受日常检查和特别调查。
这也意味着,如果“四大”坚持拒绝提供底稿,将可能被PCAOB取消注册资格,而这将导致其被禁止在美国执业。
但也有观点认为,“四大”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是相对独立的执业机构,本身不受美国管辖,所以其拒绝SEC的配合要求并不违规。
“会计师事务所喊冤的原由是中美两国的法律冲突造成其处于两难境地,所以不能提供审计工作底稿。”高清会认为,尽管PCAOB对会计师事务所有明确要求,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九条也明文规定,“注册会计师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因此,会计师事务所无论提供或不提供审计工作底稿,都会违反中美其中一国的法律规定,从而受到相应法律法规的处罚。
不过高清会认为,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早在十年前就已生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知悉该等法律冲突,其为中概股公司提供审计报告前应当承担该法律冲突引起的因能或不能提供工作底稿被处罚的风险,因此其在提供审计服务后再喊冤是不应被支持的。
“会计师事务所目前遇到的问题,主要是没有处理好赚钱和承担社会责任的关系。一旦竞争激烈,大家就都只想着赚钱,而将职业操守、社会责任等弃之一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教授告诉《法人》记者。
叶林教授认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法人化”,使得会计师本人失去了责任约束机制,容易诱使会计师个人忽视行业准则和社会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若想做到长期保持权威和信誉,就必须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未来应当研究如何强化会计师个人责任的规则,反思“法人化”带来的消极后果。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中国于今年上旬启动了针对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的本土化转制政策,那些按照之前的监管要求与中国企业联合成立的国际性会计师事务所在华分支,正逐步脱离国内合作方,完成本土化转制。在这个节骨眼上,会计师事务所显然并不愿意卷入中美两国监管层面的冲突。
针对被SEC起诉一事,“四大”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依旧保持严谨和低调。
毕马威中国在回复《法人》记者的采访时称,“我们理解中、美双方监管机构已就资料共享进行商讨。我们相信双方能就此事达成正面的共识及解决方案。”
而安永中国则对《法人》记者表示,“安永支持监管机构之间建立紧密的工作关系,展开协作和相互分享信息。我们希望美国和中国监管机构能就安永符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事宜达成一致。”
被“绕开”的监管
SEC之所以在针对中概股审计底稿的问题上大动干戈,除了中概股频曝诚信问题之外,中概股公司在上市时的监管不严谨,也是重要原因。
高清会认为,在相关调查结束之前,尚不能判断中概股造假问题有这些国际性会计师事务所的直接参与。但是他认为,若这些事务所存在违反会计准则的行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中概股公司在上市时已经绕开了中国监管部门的监管。
“其审计报告无论事前还是事后都不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所监管,同时也缺少美国PCAOB日常检查,继而引发审计中操作失误或个别会计师的不道德行为,纵容或帮助企业进行欺诈。”高清会告诉《法人》记者。
由于中美两国尚未达成跨境监管合作,中概股公司在赴美上市时通常不经过中国监管部门的审批——尽管中国存在相关的监管规定,但执行率并不理想。而美国上市门槛相对较低,一些中概股公司通过借壳等方式而非IPO,得以顺利在美上市。当SEC发现问题进行调查时,又从会计师事务所拿不到审计底稿,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对于中概股的监管尤其是财务监管,处于十分尴尬的地位。
据高清会律师介绍,中国监管机构针对中国企业正常的赴美上市有明确规定。由商务部、证监会、外管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并于2006年9月8日起实施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简称“10号文”,2009年修订)第十一条规定,境外企业并购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必须报商务部审批;同时按10号文第四十条规定,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批。
“而中概股公司一般是通过利用已有的合资企业进行股权转让、利用已有的合资企业进行增减资或通过协议控制将境内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的VIE(可变利益实体)等模式完成赴美上市,因此逃避了监管。”高清会律师表示。
实际上,尽管大部分中概股公司的主要业务在中国,但很多公司的注册地却在海外,加之VIE模式的普遍运用,因此相当数量的中概股公司严格来说并非中国公司,其股权构成又颇为复杂,这进一步增大了监管的难度。
监管冲突背后
一方是中国监管政策不允许境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泄露商业秘密,另一方是美国的监管政策要求中国境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底稿。两地相互矛盾的监管规定,令一些中概股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左右为难。
“这一现象背后,隐含着两国监管体制上的重大矛盾。这也说明,中美双方针对中国概念股的监管,体制不顺。”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教授在就中概股问题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说,中美目前尚未达成监管备忘录,从中国市场角度来看,如果这一次会计师事务所将底稿提供给SEC,那么是否意味着今后凡是涉及在美上市公司的会计底稿都要提交给SEC?
“这个闸门目前还无法打开,因为双方还没有商量好这个事。”刘纪鹏表示。
“关键症结在于中美上市公司监管制度存在差异。两国监管机构对同一企业的上市准入程序和上市后监管措施不能有效对接。”高清会律师也表示,中国证监会对企业上市准入门槛相对较高,但美国SEC和PCAOB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比中国更为严格。
安国俊则认为,监管对接的实现,不仅有利于SEC对在美上市公司的监管,也有利于中国改善资本市场的监管现状,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透明度,建立更加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中美监管合作是一个深层次的合作,包括监管机构的合作、政治层面的合作,还有市场、投资者保护等层面的合作等等。而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有关各方共同去努力。
“许多人会为了规避一些法律风险去做一些事情,但是我觉得,将来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进一步把握和完善在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方面的创新机制和风险管理。”安国俊告诉《法人》记者。
安国俊认为,中美资本市场监管的跨境合作是十分必要的,而跨境监管合作则要求两国证监机构之间建立良性、互动的对接机制。现在贸易等领域已经有了类似“多边协议”的规则,很有参考价值,资本市场监管的“多边化合作”,也应是各国探讨的问题。
叶林:跨境监管合作难题待解
中美针对证券市场监管的合作,已经讨论了很久,在中概股危机爆发之后,此问题再次成为热点。但跨境监管需要在两国政治体制、经济体制、资本市场环境甚至商业文化、投资者习惯等各个方面达成协调,只能是逐步对接,而非一次到位
美国SEC拿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开刀”,被认为是中美未能达成资本市场监管对接的无奈之举,同时也被认为是在向中国监管机构施压。SEC希望借此督促中国监管层和美国监管层进一步加强沟通,早日达成跨境合作协议。
在中概股危机尚未退去、国际资本市场形势不明朗的当下,深度探讨资本市场跨境监管合作,显得更有必要。
针对中美监管合作的相关问题,《法人》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核心专家叶林教授。
中概股监管乏力
自2010年底开始,在美上市的中概股公司频频爆出财务造假丑闻,一批公司因做空机构的揭发而被迫停牌或退市,中概股低迷持续至今。这样的情况,显然也引起了中美双方证券监管层的关注。
在叶林教授看来,无论SEC最终胜诉或是败诉,抑或是未来撤回诉讼,SEC的起诉行为已经对中概股的未来造成长期的影响。在美国证券市场中,中概股公司数量颇多,由于不太适应美国法律的管控,一些中概股公司本身就受到不少压力,迈来已经出现不少中概股公司正在通过私有化的方式退市,有些则试图转到香港或内地上市。
但是叶林教授认为,中概股现状,固然与企业管理理念、外部环境息息相关,但监管乏力也是其中重要因素之一。
“监管向来有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之分,即使政府监管乏力,也存在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叶林教授说,证券交易所为了自身在投资者心目中的地位和信用,完全是可以主动监管的。在一定意义上,上市申请人缺乏必要的资料,却可以登陆证券交易所,这本身就说明证券交易所存在问题。
此次SEC起诉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一事,即源于中概股公司上市财务审计底稿的查看权限问题,若在上市之初就把好这道关,财务造假丑闻就不会频频爆出。
除此之外,叶林教授认为,无论有无政府监管或自律监管,反欺诈措施也应是一种重要的制度工具。“反欺诈条款”早在上世纪30年代的美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中即有所规定,在随后的法院诉讼中,这一规则已成为最重要的法律规则。这种通过法院诉讼来实现的监管措施,也是监管的重要方式。
跨境监管尚未明朗
中概股问题的解决,除企业自律和各方面加强监管之外,监管对接的完善,显然也是不可或缺的因素。
对于准备登陆海外市场的中概股公司而言,两国监管未有效对接,必然削弱国内公司海外上市的动力,未来海外上市公司的数量肯定将大幅度减少。对于已上市的中概股公司,必然面临退市压力,或者不得不全面调整其业务模式,以减少风险。
近两年来,美国做空机构对在美上市的中概股频繁发起攻击,一些中概股公司因此灰头土脸,归根结底还是在上市时忽视美国监管政策,打擦边球甚至直接造假,导致被做空机构攻击时底气不足。
另一种说法是,做空机构的行为,源于两国不同的商业制度和缺乏信息透明对接沟通上。而解决监管对接最核心、最基础的问题,即监管层应协商和对话,并最终达成框架完善的跨境监管合作协议。使得今后赴美上市的企业在财务信息方面更加透明、更加诚信;使得两国监管机构都可以顺畅的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如此一来,最终受益的将是上市公司和投资者。
当然,由于财务信息的敏感性以及两国政治体制、经济体制、资本市场环境甚至商业文化、投资者习惯等各方面均有很大区别,实现跨境监管合作目前确实存在操作层面的难度。
但双方监管机构的接触一直在进行中,有迹可查的事例是:2011年7月,包括美国SEC、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在内的联合代表团访华,与中国证监会等机构就授权美国监管机构调查在美上市中国公司审计工作方面的权益,展开对话;2012年5月,两国监管部门负责人在北京IOSCO会议期间达成一致,将就执法合作进行对话;2012年7月,SEC主席夏皮罗访华,和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讨论了关于建立合作机制的相关问题。
监管合作难在何处
叶林教授认为,双方接触良久,但始终未能看到实质性进展,首先难以逾越的障碍是政治问题,比如主权问题。SEC要求在中国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它的调查,实际上是在分享中国监管机构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权。在此问题上,如果不能做到对等,就必然造成两国无法实现制度对接。
此外,两国的会计准则相差甚远,叶林教授介绍说,我国会计准则大体上涉及到四十多项审计,而美国的会计准则涉及四五百项审计。如果两国在会计准则方面无法达成共识,也难以实现对接。
在操作层面,双方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很棘手。比如跨境监管是SEC直接插手和监管身在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其直接向SEC提供审计底稿;还是令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提交给中国监管部门SEC所需的材料再由中监管部门转交?
“这虽然是技术问题,却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叶林教授告诉《法人》记者,跨境监管合作,需要解决的问题有很多,不可能一蹴而就。
关于有观点认为SEC起诉一事是欲向中方监管机构施压,叶林教授表示,施压的方式效果并不大,在双方理念、技术、市场层面的诸多瓶颈未能解决之际,根本不可能顺畅合作,以诉讼相威胁,恐怕难以被接受,只有协商才是出路。
“其次,必须尊重两国的主权和既有的监管体系,美国要明白,不能越过中国政府和监管机关,直接插手经济事务。”叶林教授认为,跨境监管合作的更大可能性是间接跨境监管,比如在国内的会计师事务所首先要将赴美上市公司的相关财务资料提交给中国监管部门,然后在两国监管框架之下,SEC在调查中所需的资料可要求中方提供。
当然,跨境监管合作,是双向作用的。今后在中国监管机构有需要的时候,也可以通过美国监管机构,要求身在美国的会计师事务所配合中方的相关调查。
目前,在国内开设国际板的探讨此起彼伏,国内交易所也有意吸引国外企业到中国上市。若国际板得以设立,今后中国的证券监管机构显然也将遇到和如今美国SEC同样的问题。
叶林教授认为,在探讨技术问题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国内企业的承受能力。为国内企业设置过高的审计标准和监管标准,将极大地限制企业海外融资。
“因此,能够做到的,是逐步对接,而不是一次到位。”叶林教授表示。
作者:吕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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