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金光华集团继续官司缠身。两年前,深圳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规土委”)以涉嫌非法转让土地而被罚没金光华广场。日前,该广场所有人因不满福田区法院针对该案的一审判决,决定再次上诉,以夺回金光华广场的控制权。
“即使是被处罚,我们也希望能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证据,福田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是明显存在错误的。”金光华集团相关负责人告诉《中国经营报“>博客 ,微博 )》记者,这桩官司拖延两年至今,成败与否已经并不重要,”只是希望能够获得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
2012年7月,深圳规土委以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为由,将市值近60亿元的金光华广场罚没上缴国库轰动一时,随后金光华集团将深圳规土委告至福田区法院却遭败诉,如今该案二审即将开庭,相关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再次成为该案的争议焦点。
金光华广场往事
位于深圳罗湖商业旺地的金光华广场在深圳商圈中享有盛誉。2004年,该项目由金光华集团建成营业之后,一直是深圳罗湖的商业地标之一。
然而,5年前的一场官场地震彻底改变了金光华广场的命运。2009年6月,时任深圳市长的许宗衡涉嫌严重违纪被中纪委调查,随着许宗衡的落马,深圳多位区局级官员也被调查,同时受到牵连的还有一批深圳本土地产企业,当时市场传言称,金光华集团也在其中。
尽管个中细节在许宗衡案的判决书中并未披露,但2012年7月,深圳规土委正式向金光华集团发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为由,将金光华集团旗下主要物业金光华广场没收上缴国库。
历史资料显示,金光华广场是2000年期间由南国影联出地、金光华集团出资的方式建设,项目用地也是由两块相连地块组成,一块是南国文化广场用地,土地面积12874平方米,权属单位为南国影联,为1987年3月批准的行政划拨用地,另一块是南国影联用地,土地面积5040.2平方米。
2000年8月7日,金光华集团与南国影联就上述地块的开发签署了合作开发协议,金光华出资1.6亿元开发该项目,商定建成后南国影联占项目三成股份,金光华占七成。同年8月18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金光华集团以5500万元的价格买断地下开发权。2001年3月,双方向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申办合作建房获得了批准。
2002年12月,深圳国土局与金光华集团、南国影联签订深地合字(2002)1100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将10670.7平方米的合并地块出让给金光华和南国影联,用地性质由文化产业改为商业用地,使用年限40年。为此,金光华集团补缴了4.1亿元土地出让金。
时隔12年之后,深圳规土委认为,当时当事人没有提供真实、完整的合作建房协议,骗取了政府合作建房的批准文件。通过多份合同可以认定,金光华集团以总价2.15亿元买断项目地块的地上和地下开发权。双方并不是合作建房,而是金光华买断了这块土地。这种“假合作,真买断”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属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条款,将金光华广场予以没收。
法律纠纷的样板意义
金光华集团很快将深圳规土委告上法庭。2014年10月17日,深圳福田区法院一审判决金光华集团败诉。
记者获得的一审判决书显示,双方主要存在三方面的争议:一是在事实认定,能否认定金光华与南国影联公司之间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二是没收金光华广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三是对于金光华的处罚是否过了2年的时效。
“金光华取得的涉案土地使用权并不是基于与南国影联公司签订的《”南国文化广场“合作开发协议》,而是基于与深圳国土局签订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金光华的代理律师认为,金光华取得土地的方式是合法的,并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并不存在“规避转让划拨土地的必经审批手续、非法转让土地”的情形。
同时,金光华方面还认为,一审判决适用的法律也是错误的,依法应当撤销。
“相关法条明确规定了,作出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前提,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但金光华广场的相关用地均是商业用地,并不存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情形,规土委作出的处罚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金光华的代理律师表示,一审判决对于法律适用错误视而不见,属于“严重错误”。
此外,在处罚期限上,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行为应当是对未超过两年限期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违法行为有连续性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金光华方面认为,两公司是2002年12月9日与深圳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2004年11月金光华广场完成竣工验收,2008年取得土地和房产证。即使两公司合作取得土地的行为违法,也已经超过了两年的处罚时效规定。
而深圳规土委则坚持称,该案中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该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该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鉴于以上争议未能解决,2014年12月22日,金光华作出了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的决定,同时金光华还提出了另一项申请:申请深圳中院应该整体回避该案件。理由是该案的被上诉人深圳规土委与深圳中院在人、财、物方面均统一受深圳市委、人大、政府领导与管理,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
然而遗憾的是,金光华的申请并没有相关法律的支撑:尽管《行政诉讼法》针对审判人员有相关的回避制度,但对于法院整体回避却并没有相关条款。
2015年1月7日,深圳中院驳回了金光华的申请。对此,金光华相关负责人表示很无奈:“我们申请深圳中院回避,但驳回申请的决定又是深圳中院自己做出的,我们对此也无能为力。”
针对上述情况,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黄亚英认为,对法院进行整体回避的申请属于法院酌定事项,“法院应该请求上级法院来裁定更有利于审判的公信力。”相关法律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黄亚英表示,金光华可以据此申请该案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两年前金光华广场被罚没时的市场估价已经超过60亿元,如今其市值可能更高。对于这样一大宗资产的罚没,深圳地产界也甚为关注。“如果该案最终仍然是金光华败诉,深圳其他有违法嫌疑的建筑物也会面临类似的法律风险,这可能成为深圳规土委处理其他类似物业的样板。”深圳一家地产企业法务人士告诉记者,就金光华广场一案而言,行政处罚的严厉程度与违法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对等,这也可算是立法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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