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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逃脱”基金法“大赢家”发改委的胜利?

2012-12-25 10:11:09中国经营网 【字体:

    在今年的金融立法中,《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令人关注。其中一个焦点问题,是VC(风险投资)和PE(私募股权基金)是否纳入基金法监管。今年10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对基金法修订进行二审时,此事似乎还十拿九稳的。没想到,两个月之后,事情翻了盘。

    12月20日,在“2012中国股权投资年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于12月24日这一周召开会议,会上将对《证券投资基金法》进行第三次审议,并最终通过该法。但令人惊讶的是,VC、PE最终并未纳入《基金法》调整。吴晓灵指出,本次对《证券投资基金法》进行修订,根本立意有四点:第一,保护投资人的利益;第二,要给基金管理人,包括公募基金还是私募基金,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第三,给私募基金合法地位;第四,解决私募基金重复征税问题。

    对于VC、PE最终并未纳入《基金法》调整的问题,吴晓灵表示,她个人认为VC、PE应该纳入《基金法》,此次修法未将二者纳入是一个遗憾,希望私募股权基金协会加强对PE、VC的自律管理。据她透露,VC、PE最终未纳入《基金法》调整,主要有三个原因:第一,市场主体在理论方面认识有差异,一些PE、VC基金管理人不愿意纳入《基金法》;第二,监管主体存在争议;第三,市场有误解,认为政府想把VC、PE监管起来。对此,吴晓灵解释,修法的目的,不是政府想管,而是希望在建立规则的前提下,让市场主体自律自主管理。

    VC、PE出人意料地未纳入《基金法》监管,足以显示对此事的分歧之大。从结果来看,应该算是VC、PE们获得了胜利。在今年较早时候,安邦研究人员曾就此事与PE业内人士交换过意见,PE和VC业内人士普遍不愿意纳入基金法监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透明度问题。业内人士认为,过去证券投资基金法监管的是二级市场上的投资行为,面向的是公众投资,必须有较高的透明度。而PE投资只涉及非公众投资者,投资各方不喜欢有太透明。

    还有一个不便明说的原因可能是纳税问题。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过程中,有立法界权威人士曾解释,是否纳入基金法监管,对于PE和VC们的纳税并无影响,甚至还因为PE和VC被定义为信托财产而不成其为纳税主体,将会获得巨大的免税好处。不过,这种劝说还是不能让PE和VC们释怀。这也许是因为在中国市场,真实的纳税情况并不像文件法规中规定的那样来执行。

    除了PE、VC这些市场主体取得了胜利,国家发改委其实也是一个大赢家。过去,国内对PE/VC的监管归在国家发改委。一直以来,国内业界对PE监管有三种看法:第一种认为,这个行业没有必要制定特别的规则,按现行的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就可以了,不需要特别规则或者是管理办法来赋予投资机构以特殊地位。第二种看法认为,股权投资基金行业是金融投资行业组成部分,应该作为金融机构来实施比较严格的集中统一的监管。第三种看法认为,目前中国的股权投资基金是私募基金,也不存在杠杆融资问题,因此实行适度监管模式即可。国家发改委倾向于第三种适度监管,并希望保留对PE的监管权。这里的敏感之处在于,如果按第二种方式来监管,对PE和VC的监管权将从发改委转向证监会。

    此次基金法三审中不包括PE和VC,那就可能意味着,国家发改委对PE和VC的监管权不变,而证监会依然管不了PE和VC。在中国,权力往往在事权上体现,而利益也往往与此相关。不谋其政,则不得其权。在今年10月下旬时,全国人大相关机构还对将PE和VC纳入基金法监管感到把握甚大,但不到两个月形势就出现逆转,在安邦高级研究员贺军看来,这恐怕不是PE和VC这些单纯的市场主体所能扭转的。如果说国家发改委在其中发挥了作用,那将是一种合理的解释。

    最终分析结论(Final Analysis Conclusion):

    PE和VC得以“逃脱”《基金法》的监管,这既是市场的胜利,也是发改委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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